四人合伙,约定甲收取合伙收益。后甲提出退伙,合伙人向第三人送达更换结算账户的通知。但第三人收到更换通知后并未将收益打入变更账户,共欠原告收益790000元。多次找协商,未果,将第三人和甲诉至法院。法院认为第三人收到变更通知后,合伙人与第三人之间就收益的返还途径达成了新的合意,第三人应当按照新达成的付款途径返还。但第三人仍将收益返还给甲属于履行不当,且甲将收益据为己有造成合伙财产的损失,判决第三人和甲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返还原告收益7900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