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志霞律师亲办案例
合伙财产清算前,个人占有合伙财产,应当返还
来源:刘志霞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4-17
浏览量:561

四人合伙,约定甲收取合伙收益。后甲提出退伙,合伙人向第三人送达更换结算账户的通知。但第三人收到更换通知后并未将收益打入变更账户,共欠原告收益790000元。多次找协商,未果,将第三人和甲诉至法院。法院认为第三人收到变更通知后,合伙人与第三人之间就收益的返还途径达成了新的合意,第三人应当按照新达成的付款途径返还。但第三人仍将收益返还给甲属于履行不当,且甲将收益据为己有造成合伙财产的损失,判决第三人和甲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返还原告收益790000元。

以上内容由刘志霞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志霞律师咨询。
刘志霞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251好评数6
河北省廊坊市爱民道与新开路交口丽都创意大厦B座19层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刘志霞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310*********686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河北-廊坊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河北省廊坊市爱民道与新开路交口丽都创意大厦B座19层